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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冀考委【2000】12号文件精神,河北省农业厅委托开考《法律》(本科)、《城镇经济与管理》(专、本科)、《现代园艺》(本科)、《农业推广》(本科)等专业。其中我院为《现代园艺》(本科)专业的主考院校。  
一、招生专业

开考专业

学历层次

                    

主考院校

城镇经济与管理

专科

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西方经济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农村政策与法规、农业经济与管理、市场营销学、管理学原理、行政管理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工业企业管理学、区域经济学、财务管理学、基础会计学十五门课程

河北农大

城镇经济与管理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或日语/俄语)、管理心理学、农村社会学、生态经济学、国家税收、经济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人力资源管理、经济信息与管理、城镇规划与管理十四门课程

河北农大

法律(城乡法制方向)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法律文书写作、英语(二)/日语/俄语(或房地产法、票据法、民法学)、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概论、社会保障法、农业政策与农业法制、土地法学、行政执法、税法、保险法、(或金融法)(暂定)

河北大学

现代园艺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或日语/俄语)、植物生理生化、土壤肥料学(农村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农业微生物学、市场营销学、生态经济学、果树栽培学、(或蔬菜栽培学、花卉学)、园艺植物繁育学、园艺作物保护学、园艺设施工程技术、园艺产品储藏加工学十四门课程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农业推广

本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农村政策与法规、农业生态学、市场营销学、农业环保与资源管理、农业技术经济学、农村社会调查、农学概论、园艺概论、农业推广理论与实践、农业推广项目与评估十四门课程

河北农大

    二、报考条件及报考手续 
  
   ⒈报考专科的考生,学历、年龄不限,要求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能坚持自学、参加辅导;
    ⒉报考本科的考生,暂不需持国民教育序列专科毕业证书,即可报考。但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前需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3.首次报考者在报名时,务必携带一寸照片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籍考生持准考证报名即可。
 
  
 
三、报名、考试时间
   
    ⒈报名时间:每年7月8-15日和12月8-15日报名。 考试时间:上半年为4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和第三个星期的周六、周日;下半年为10月份倒数第一个星期和第二个星期的周六、周日。
    ⒉以上各专业是河北省农业厅委托开考的特殊专业,河北省自考委在考试政策上有重大突破(据不完全统计,各科平均及格率达88%以上)。
 
四、收费和毕业
 
        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冀财规【2000】34号文件规定收取。凡取得相应专业规定的考试课程的合格成绩,并通过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累计达到规定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本科自学考试毕业证。(本科考生通过河北省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可申请学士学位)
五、报名地点  
    河北科技术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东校区地址:①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360号,电话:0335—8076091 
西校区地址:②秦皇岛市昌黎县城关  河北科技师院继续教育学院 电话:0335—2039045

 

高等教育自考试暂行条例

19883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长”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师资力量较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 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 有专业考试计划;

() 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上。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主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展开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相同;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现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1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5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河北省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首批开考专业一览表

序号

专业

专业

代码

专业类型

主考院校

1            

计算机及应用

60

本科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2            

计算机网络

60B

本科

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

3            

计算机信息管理

81

本科

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

4            

计算机通信工程

83

本科

北京邮电大学、河北科技大学

5            

机电一体化

73

本科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6            

汉语言文学

71

本科

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大学

7            

交通(铁路)运输

6D

本科

北方交通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

8      建筑工程 6E 本科 河北逐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

9            

会计

78

本科

河北贸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

10        

行政管理

75

本科